📖案例分享:涉AI作品著作权认定第一案

作者:📖案例分享:涉AI作品著作权认定第一案

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3年11月27日就李xx与刘xx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作出(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民事判决书,被认为是涉AI作品认定的第一案,该案首次明确了利用AI文生图技术生成的内容,如果能够体现出人类用户的个性化表达和智力投入,可以被认定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6日公开上海首例涉AI提示词著作权侵权案的内容,该案确认涉案提示词并不构成作品,用户对提示词不享有著作权。 两案的根本差异源于诉讼标的及核心争议不同 🌸🌸上海案聚焦“输入端”——提示词 原告主张权利的对象是其编写的提示词,如Art Nouveau style illustration of Aquamarines Stygiomedusa gigantea(对应中文:新艺术风格插图——巨型海蓝宝石冥河水母)被告在小红书上发布利用相同提示词生成的图片,侵犯了其著作权。 🌸🌸北京案聚焦“输出端”——生成图 在北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对象是利用AI软件生成的图片。原告通过调整参数、输入提示词、反复修改反向提示词,最终筛选出满意的画作。被告去除了图片水印并发布,被诉侵权。 对“创作行为”的界定 从上海案及北京案的裁判结果可见,人机交互过程可视为创作作品过程,但编写简单提示词不等于创作文字作品。 北京案的裁判结果认可了人类在使用AI创作工具中的智力投入。只要人类在创作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利用AI生成的成果就应当被视为人的智力成果。这肯定了在AIGC时代,“提示词工程”+“参数调试”+“结果筛选”这一可反映人类智力成果的行为的创作价值。 同时上海案更清晰地界定了什么行为不能被视为智力投入,原告的提示词更像是给机器下达的“订单”:我要一个新艺术风格的水母,金色的框。这种描述属于对画面元素的抽象构思。如果法律赋予此类简单描述以版权,将导致公共领域的词汇和通用风格被个人垄断,阻碍后续创作者的使用。 #AI图片著作权 #ai侵权 #案例分享 #娱乐法律师推荐 #AIGC合规天花板 #AI合规治理#ai侵权如何维权#ai合规

📰 返回新闻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