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AI写作工具提供“种草文案”等服务构成不

作者:通过AI写作工具提供“种草文案”等服务构成不

【案情简介】 甲公司是某社交电商平台的运营者,通过吸引平台用户和优质创作者分享个人消费体验和生活方式,产生和积累了大量优质“种草”笔记内容,构筑起强调真实体验和经历分享的平台种草内容生态。 乙、丙公司通过一款AI写作工具,提供种草笔记文案自动生成服务,丁公司则提供该工具的下载服务。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丙公司提供某社交电商平台种草笔记文案自动生成服务的行为,损害了甲公司基于种草内容生态获得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也损害了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乙公司、丙公司通过AI写作工具提供伪原创产品及服务的行为,还侵犯了甲公司对种草笔记享有的著作权相关权利。 据此,甲公司将乙、丙、丁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认定乙、丙、丁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一审宣判后,乙、丙、丁公司就不正当竞争部分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 【审理要点】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 甲公司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研发、维护、推广平台真实可靠的种草内容生态,并基于真实可靠的平台种草内容生态不断获取用户流量和用户粘性,由此获得的正当商业利益和形成的竞争优势,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对于其提供的服务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以避免人工智能服务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对此,应着重考量四个因素:(1)被诉服务是否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2)被诉服务是否以特定场景作为应用层;(3)被诉服务是否带有明确指向性和诱导性;(4)被诉服务是否属于营利性商业行为。 被诉服务将严重冲击真实可靠的种草内容生态和经营管理秩序,甲公司对此将投入更高的运营成本。同时,消费者、品牌商家也会对涉案平台种草内容生态的信赖降低或产生负面评价。因此,被诉服务对于甲公司的竞争利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被诉行为不仅会误导平台用户,对用户后续消费体验造成负面影响,也会干扰品牌商家商业决策,导致其营销目的不能实现,严重损害平台、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种草内容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 杭州中院认定乙、丙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合理确定赔偿金额(10万元)。 #AI写作 #种草文案 #不正当竞争 #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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