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ai文生图的著作权问题

作者:再论ai文生图的著作权问题

秦皇岛市也有一起aigc著作权的判决了(是目前公开的aigc著作权第4案),法院认为部分如下: “案涉图片虽为AI生成,但是其在参数调整、风格设计、关键词选择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和安排,是作者的智力投入通过个性化表达形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智力成果,具有一定高度的独创性,且该图片已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其认为aigc图片具有著作权的说理,与北京互联网法院的aigc著作权第一案类似,认为提示词、参数调整可以作为一种“独创性”的表达 很多学者认为(包括王迁)aigc人的选择和最终作品呈现之间不体现充分的人类控制,创作的因果关系是中断的 我自己也一直持类似的观点,目前的案例只是把作品的认定标准从“额头流汗”迁移为“显卡发烧”,aigc创作的本质依然是等待某一区域量子云的坍缩,即便我们现在通过各种工具和模块能够更精确地去调整,但最终它是什么样的,我们依然无法完全控制 并且长此以往,会出现相同或者类似的“作品”存在多个著作权人的情况,每一个人都是“独立”完全的创作 当然,判决本身也是为了响应时代的需求,特别是目前普遍都在鼓励去进行ai创作,在初期这样的保护是有疗效的,可以理解 毕竟我国不是判例法的国家,后面真出了问题,修改下法律法规、最高院钦点几个新的典型案例就行了 不过背后的问题在于,“系统”把北互的aigc第一案拔得太高了,已经金身不破,形成了事实上的全国典型案例,现在各地法院只要碰到这类纠纷,想也不想就直接照搬那个判决的裁判观点和说理,完全不去思考“独创性” 的意义在于什么 ——而这才是aigc时代需要的真正思考 #ai #aigc #著作权

📰 返回新闻列表